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288号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239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