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5民初604号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龙诚公司无需向***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57.57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何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自2019年12月份开始到龙诚公司工作,但***直到2021年7月7日才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其他仲裁请求,其提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龙诚公司无需向***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57.57元。 ***辩称,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龙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诚公司围绕着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潍坊银行电子回单五份,证明***2020年7月份工资为4618.6元、8月份工资4083.5元、9月份工资4775.67元、10月份工资3269.8元、11月份工资4478.6元。 经质证,***对龙诚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工资除单位支付外,每月还通过***银行账户和其他支付宝等方式向***支付部分工资。 ***围绕着辩称理由提交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系2021年7月份申请仲裁。2.银行流水一宗,证明龙诚公司为***发放工资情况。 经质证,龙诚公司对***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陈述的每月对应的工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龙诚公司为***发放工资是以单位公户的名义发放,***所述以***自然人名义与***之间的交易,龙诚公司不知情,不应视为系龙诚公司为***发放的工资报酬。 综上,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认定。 通过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12月份到龙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电焊工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发放。自2021年4月份,***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再未工作。 龙诚公司为***发放工资情况为:2020年7月份工资为4618.6元、2020年8月份工资为4083.5元、2020年9月份工资4775.67元、2020年10月份工资3269.8元、2020年11月份工资4478.6元、2020年12月份工资431.25元、2021年1月份工资4037.6元、2021年2月份工资3014.4元、2021年3月份工资4490.47元、2021年4月份工资1868.12元。 ***与龙诚公司发生纠纷,***于2021年7月份向高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龙诚公司支付***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1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557.57元。龙诚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于2019年12月份到龙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20年12月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龙诚公司仍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龙诚公司应从该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因2020年12月份工资431.25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730元;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40.59元(1730元+4037.6元+3014.4元+4490.47元+1868.12元)。至于***称龙诚公司工资分两笔发放,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40.5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