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21执保47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东方路10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85328338398G。
被执行人:山东金铭芮装配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凤仙山大道以西、鲁义姑大街以南交叉口西南角。织机构代码91370921MA3NXXDJ1G。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