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21民初256号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东方路10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铭芮装配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凤仙山大道以西、鲁义姑大街以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铭芮装配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