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5财保218号 申请人: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高密龙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