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 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