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
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