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421民初2368号
原告:**,住**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办事处。
负责人:**,该办事处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