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景致国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2民初146号 原告:景致国,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职工。 原告景致国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景致国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致国以被告不适格,其以找到适格被告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景致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