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与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日,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甘042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1108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1088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