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2民初5413号之一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侧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沭阳县塘沟镇人,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塘沟街塘沟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