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异103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侧(宿迁市工业技术研究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宏邦五金经营,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号号。
经营者:***,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侧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花园**门龙之梦会所梦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宿迁经济开发区宏邦五金经营部(下称宏邦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业公司)、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龙之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铁塔公司提出异议称:永业公司在我公司工程款为43.9万元,不是执行裁定书确定的60万元。
经审查查明:宏邦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永业公司、龙之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6)苏1302民初534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业公司给付宏邦经营部钢材款9810533.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123元、保全费5000元,永业公司负担83388元,宏邦经营部负担7735元。
因永业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宏邦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的案号为(2017)苏1302执1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苏1302执1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铁塔公司对永业公司所负债务60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2017)苏1302执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永业公司在铁塔公司的到期工程款60万元,因该工程款属于永业公司到期债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61条关于到期债务的法律规定,本院(2017)苏1302执21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永业公司到期债权裁定冻结,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苏1302执12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