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安圩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安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安圩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宿迁市工业技术研究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安圩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宿迁市宿豫区新庄中心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安圩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