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云峰路1号展润商务大厦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30657。
法定代表人:汤争。
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新田村望桐路1189号大望精鼎文化创意产业园A3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38526。
法定代表人:官海玲。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4号。首次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一年内付清所有债务。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称申请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案款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43979元由被执行人2019年11月26日付清。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