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云峰路1号展润商务大厦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30657。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新田村望桐路1189号大望精鼎文化创意产业园A3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385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8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玛特门诊部有限公司10%股权。
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没有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处置股权的申请书,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处置申请书,故暂不予处置该股权。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