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25民初4711号
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友联巷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弟,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军,公司经理。
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进,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村副书记。
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三村。
负责人:崔勇儒,三组组长。
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弟、李培军,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崔勇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滴管工程款3,347,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3,54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09月01日,原、被告签订了加压滴管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将6500亩加压滴管按时完工,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对尚欠工程款至今不予给付,原告数次索要无望,只得依法起诉。
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辩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滴管工程款3,347,500元的主张,我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金额为3,347,500元的国家补贴项目部分由原告自己办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元的主张,我也不同意。
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三村民小组辩称,合同中5,150,000元的国家补贴项目由原告自己办理,农民自筹部分650,000元,我们三组村民给付。诉讼费部分我们也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09月01日,原、被告约定由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位于该村三组6500亩土地安装加压滴管工程,并签订合同一份。内容为:“发包方:奇台县半截沟镇***村三组(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昌吉州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节水需要,经奇台县半截沟镇***村三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村委会的监督下,对三组6500亩(陆仟五百亩)地河水加压滴灌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中标方(乙方)达成以下施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设计面积约6500亩(陆仟伍佰亩)。付工程款以奇台县水利局验收后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2、工程范围:首部工程、地埋工程、地上管件参照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按设计图纸设计的施工。如设计图纸未设计到的或必须更改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并经双方签字认可。3.管道间距控制在100米以内,地头第一个出水桩间距控制在15米以内,其余出水桩控制在60米以内。出地桩和管线必须为一条直线。4.管道开挖深度1.2米。管材链接要确保管道底部平整,,保证管材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没有碰伤和损坏,挖机填埋过程中先埋虚土,保证管材不受损伤,填埋完成后,确保管沟地表平整,不影响农机作业。5.农户自筹的款项部分以国家补助暂定515元为标准,超出补助部分超多少给农户退多少,短少部分短多少由农户出多少,国家补助以2019年标准执行,多退少补。6.乙方承担一个塘坝的过滤系统,过滤器为手动反冲洗过滤器。7.滴灌的管材东面主管沟为6公斤压力,西面为4公斤压力,地面的水带和毛管乙方不予承担。二、质量要求:1、地埋管材要符合奇台县水利局认可目录所列的符合国标要求的材料,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与本批次相符的发货单施工期间,由甲方选派质量监督小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所有材料须经监督小组验收方可使用。2.每批管材由质量监督小组随意截留样品,并由双方签字后由质量监督小组保管以备质检。试水以管材无裂缝、链接无滴漏为标准。第一次滴灌乙方应进行操作指导,甲方须派专职管理人员学习操作。3.质量保证期家年,在质保期内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年的服务保修,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要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维修至正常滴水,如因乙方原因延误灌溉或维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按该组最高产量进行赔付。如果人为的先关后开阀造成管道破裂,损失由甲方承担。三、工程完工期限入2018年9月4日开工至。2018年10月1日完成地埋部分,不影响农户秋翻地……五、工程价款:1、每亩615元,合计3,997,500元(大写叁佰九十玖万柒仟伍佰元整。2.设计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五、资金来源:甲方自筹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2、国家补助项目3,347,500元(大写叁佰三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六、工程款支付方式:1、管道全部开挖完成后支付农户自筹部分的80%,地埋部分完成后经试水无质量问题支付农户自筹部分的……,年第一轮灌溉完成后无质量问题,付农户自筹部分的印20%。2.国家补贴部分经奇台县水利局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由甲方提供所需的村民签字名单,由乙方自己办理。如村民不签字造成国家补贴不到位,谁不签字谁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延误农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参照2018年同类作物最高产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单方违约终止合同,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九、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字(***村民委员会(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盖章),乙方签字:(盖章)2018年9月1日”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日竣工并且交付使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属实,且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河水加压滴管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案涉合同发包方处虽然打印的是奇台县半截沟镇***村三组,但是案涉合同发包方处及甲方签字处均由奇台县***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本案合同的主体应为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应由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对欠付原告工程款3,347,500元的事实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并未成就,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辩称的“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合同中3,347,500元国家补贴金额应由原告自己去水利局办理”。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对资金来源的约定,并非是工程款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本案发包方主要合同义务。该项目是否有补贴,并不能免除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的付款义务。故对于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的以上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347,500元;
二、驳回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0.00元,由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