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半截沟镇老葛根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4552号
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友联巷**(36区8丘)。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军,男,汉族,1966年10月08日出生,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进,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忠,男,汉族,1966年02月03日出生,系党总支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六村。
负责人:牛志辉,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系六组组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村民委员会、奇台县半截沟镇***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02元,减半收取7001元,由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胡  晓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