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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迈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902民初120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6年3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原告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应当免交案件受理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5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