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华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21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