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9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朱庄村朱庙庄63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盛祥便民服务中心。 被告:***,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临江村东山弯屯,现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环路揽景园5号楼3单元502室。 被告:***,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大辛庄村2区11排2号。 被告:天津市辅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的房间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辅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天津市辅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原告的劳务费全部付清,故原告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