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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5民初3032号 原告:王某,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纪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