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5民初3032号
原告:王某,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纪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某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