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8民初2303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2元,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1493.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