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瑞尚管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7404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岗镇下门村白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西和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西和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某、周某、河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