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2624号
某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某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6794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在中国某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2033***********的银行存款3671999.05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在某天津分行账户75********存款3671999.05元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湘3101执保2624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某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33*******7231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资金3671999.05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4日。并于2025年12月17日解除了被申请人在某天津分行账户75********存款3671999.05元的保全措施。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679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