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明德蕰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181民初134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中冶天工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8年9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平阳西街北四巷003号居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男,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8.18元,减半收取8734.09元,由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