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881号
某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某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某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00000元。本院202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385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天津分行账户75520********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85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