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华某某等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兴湖街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商银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8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确认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华商银行送达的《付款申请书》无效,并要求原审第三人华商银行终止向上诉人支付《履约保函》的款项,故本案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上诉人上诉主张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有约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条条款,认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函开立人为华商银行,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独立保函开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