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6767号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