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950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双龙镇书台村6社24号。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孟塘镇建华村8组7号。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