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1026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官坡镇兰东村石门组10号。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