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8553号
原告:文安县程远彩钢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6MA08R79F0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文安县程远彩钢厂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文安县程远彩钢厂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程远彩钢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安县程远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安县程远彩钢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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