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733号
原告:***,女,彝族,1973年0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桂花乡朱坝村3组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高山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