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78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20.7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相当于15020.79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