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78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20.7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相当于15020.79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