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106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0217.7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