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

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181号 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裕华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请求撤销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用人单位为湖南集一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系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2.即使认定***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关联公司已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得到了有效的书面保障。 被申请人***辩称: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1.***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897.79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自4月份开始每月向***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分别为:4、5月5333元,6月3500元,7月3500元,8月3734元,9月3500元,10月3500元,11月3500元,12月3800元。2019年9月23日,***与湖南集一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认可***公司与湖南集一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于2019年12月2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12月31日离开***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不符合上述情形,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42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