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041号
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裕华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芙蓉盛世花园********。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华天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长****电子有限公司诉湖南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92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长****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92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30元,由申请人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