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3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裕华园1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严芳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瑞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开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证据所反映的真正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注意和安全施工的义务,导致消防水管脱落,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基于本案基本情况,本案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是造成本次损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瑞福安公司答辩称,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瑞福安公司承担本案事故60%的责任,虽然该责任划分对瑞福安公司过重,但瑞福安公司已履行了二审判决结果。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现场视频录像认定“瑞福安公司施工人员在操作安装过程中,动作较缓慢,动作幅度不大,水管断裂之前,该施工人员并无主动碰撞、倾倒、打击等作用于水管的动作,系正常操作中碰触到水管,导致水管脱离水平线而断裂”,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因此,瑞福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细致谨慎责任,碰触到水管,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同时,城开公司仓库原有的消防水管的安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约30分钟水阀才被关闭。对此,瑞福安公司一方无法掌握水阀的位置,而城开公司作为业主完全有条件尽快关闭水阀,以减少损失的扩大,故对于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的扩大,城开公司亦不能完全归责于瑞福安公司,应适当减少瑞福安公司的责任。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瑞福安公司承担本案60%的责任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