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肥东县宏安建材站与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5105号 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村康中队。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裕溪路力和裕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诉被告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