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5民初41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杭州分公司、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