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9727号
原告:曹某,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