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10日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398元,共计1219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