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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83民初8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爱国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西虢镇赵坡村。 原告***与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12238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