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83民初8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爱国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西虢镇赵坡村。
原告***与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12238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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