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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董某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民终13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上诉人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22)冀018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