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203民初559号
原告:范某,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范某与被告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8日,范某以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其工资为由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2023年7月7日,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韶武劳人仲案字[2023]234号《撤诉通知书》载明申诉人申请自愿撤诉。
2023年7月11日,范某作为甲方与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立案受理。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2日起终止。二、双方认可,截止至2023年5月31日,乙方尚需向甲方支付的持证补贴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万陆仟柒佰贰拾陆元(小写:406726元),并同意分三期支付:1、于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肆万元;2、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3、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陆元。上述款项,乙方可通过其公司账户或指定的其它账户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范某,账号:XXX,开户行:东莞银行韶关支行。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持证补贴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四、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外,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结清,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终止事宜存有争议,甲方亦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款项。五、因甲方岗位的特殊性,甲方在职期间经手的工程项目,如日后涉及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须为甲方办理组织档案、证书转注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提供积极配合。六、本协议签订且甲方收到第一期和解款项后三日内,甲方须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三期支付款项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持证补贴费用132726元。2.支付拖欠违约金,以13272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一、范某在答辩人公司处工作期间,工作部门是经营部,工作职责是造价预算相关工作。但范某在履行上述工作职责过程中,就答辩人公司承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保障房(两限房)及配套公建设施项目(标段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工程,未认真履行应付工程款的审核工作职责,造成答辩人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向分包商广东某有限公司超额支付人工司机款项505197.15元,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答辩人在与范某就“持证补贴”费用达成和解协议后发现上述问题,并要求范某处理上述超额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向广东某有限公司追回超额支付的工程款,甚至由该公司作出退还承诺),但范某一直未能处理妥当。鉴于范某至今仍未为答辩人公司挽回因其工作失职造成答辩人公司遭受的损失,且损失金额远大于剩余未付和解款金额,答辩人才暂停支付第三期和解款132726元。在范某处理妥当上述问题后(广东某有限公司退回答辩人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甚至由该公司作出退还承诺),答辩人同意立即结清范某第三期和解款。二、如法院认定答辩人公司现应当向范某结清和解款项,范某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亦过高,请求法院调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庭审中,对于被告陈述原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已向被告释某、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基于原告向仲裁机构主张被告支付工资而达成,如被告认为原告造成公司损失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表示清楚。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撤回仲裁申请,被告尚有132726元未按约支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32726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逾期支付,原告主张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和解协议书》约定“每逾期一日须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对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应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3272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某支付1327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6.9元(原告范某已预交),由原告范某负担18.9元,被告广东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538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