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04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一公里口岸联检大楼南边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4楼403房。
法定代表人:揭英挺。
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57元,由原告韶关市博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蓝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