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0639583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2787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