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458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