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004号
原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金碃岭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开海,经理。
原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