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02民初8728号
原告:***,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