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02民初8728号 原告:***,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