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民终第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彬,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人和店,住所:地新余市城北广场。 负责人:***,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下称移动新余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人和店(下称步步高公司新余人和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赣0502民初899号民事裁定,驳回国信公司对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公司新余人和店要求赔偿损失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5日,国信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公司新余人和店要求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一审判决对国信公司要求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公司新余人和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国信公司要求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公司新余人和店赔偿损失的起诉,并告知国信公司申请再审,程序处理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剑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