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3010号之一
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红